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做好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组织机构: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负责人
秘 书:学生处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教师
成 员: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代表、学生院长助理。
二、工作职责: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三、工作程序:
(一)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因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而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秘书在受理学生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学生申诉受理表》等书面材料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汇报,并拟定复查方案报主任。
(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须在收到复查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首次复查人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复查方案,秘书做好会议记录。
(四)按复查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复查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复查任务,主任负责签署复查意见;
(五)在受理学生申诉的12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情况提议并主持召开末次复查人员工作会议,通过复查结论。对于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
(六)在作出复查结论或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由常设机构秘书将书面复查结论或决定告知申诉学生,该生如对复查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或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常设机构秘书在复查结论或决定告知申诉学生的同时,应及时通知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并做好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