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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助、勤、免管理制度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8 13:23:08 点击数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30号、津教委规范【2018】6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标准设定与民主评议、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学生自愿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每学年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以作为落实奖、助、贷、勤、补、减、免等各项资助政策的基本依据。坚持动态管理,优化资助资源配置,不断强化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具体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三)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通过谈心谈话、电话家访等形式,核实学生提交认定材料的真实性,了解学生的困难情况、困难原因等,并进行认定。

(四)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组员人数不少于8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贫困认定的同学应回避)由班级推选产生,该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学院资助工作组备案。

四、认定范围:凡已在学校注册并递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五、认定时间:每年新生入学后至十月底之前。

六、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学生;

2.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 无经济及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 低保家庭学生;

6. 因家庭所在地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家庭财产严重损失(自然灾害中被民政部门认定为重灾区的学生);

7. 家庭收入较低或负担较重,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如:农村家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因病支付的医药费负担较重、有多子女(不包括义务教育)同时在学以及父母下岗职工无固定工作等;

8. 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贫困家庭,如来自经济落后、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西部地区、革命老区以及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等;

9.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根据上述情况,参照学院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对无力承担学费或已凑齐学费但无力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依据困难程度进行反复比较的办法,大致确定贫困学生的贫困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1.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3.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学年国家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综合成绩排名作为享受国家助学金等级的依据。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的;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的,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2.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 在校外租房的(因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的除外);

4.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 生活不俭朴,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气的;

7.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的;

8. 学校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9. 对无任何材料依托或平时表现明显铺张浪费、不知节俭和日常消费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的;

七、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原因及家庭经济情况。

(二)各二级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依据学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以及本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测评,得出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分×70%。同时组织班级与相关人员组成的民主评议机构,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表现评议,得出综合表现测评分值(N)=N1(行为测评分)×20%+N2(系评分)×10%.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测评结果的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X)=家庭经济测评分值(M)+学生行为测评分值(N),按学生人数的5%、5%、10%的比例将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三档,经各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将测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各学院公示报学生处备案,并接受实名举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进入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八、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相关附属材料证明是指学生本人提交有关贫困证明材料中对应家庭类型和家庭有关信息情况的具体证明材料。

(二)申请并进入当年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优先享受当年的资助政策。

(三)未进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或本人未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的同学,原则上不享受当年的资助政策。

(四)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每年九月到十月进行一次调整,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进行调整:

1. 由于特殊原因新发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申报的,按以上程序申报、认定;

2. 对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核实、讨论并报学校认定后作相应调整,学生处备案。

(五)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调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取消资助资格:

1. 当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 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

3. 购买、使用贵重生活品、奢侈品和娱乐消费品的。

4. 生活不俭朴,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气的;

5. 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方面的,随意挥霍的;

6. 在校外租房的(因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的除外);

7.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餐厅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8.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的;

9. 学校认定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九、监督管理

1.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不当行为,经核实,取消相应资助资格,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资助金额全部或部分,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2.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培育学生心怀感恩的优秀品质,了解掌握受资助学生学习、思想、进步等情况。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05]00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被学校录取的在校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三)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及时纠正报所禹学院领导公示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各学院报来的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后的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后公示。

(四)学生处将公示结果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学院,各学院通知本学院申请人。

(五)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六)学生处收到经办银行的批注借款学生名册后,通知各学院并共同组织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七)学生处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审批签字后,将其发给借款学生,待经办银行划拨款项。

四、国家贷款的额度及发放

(一)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二)具体经办银行应按协议规定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在合作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指定账户的办法;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的办法。市教委对未进入使用年限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学校负责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闱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起自付利息。

(四)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六、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属学院及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属学院部应及时通知学生处,学生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同时一次性将学生预付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退还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落实已发放贷款的归还。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在具体经办银行书面同意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七、贷款本金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学院、学校系部、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必须向校学生处提供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学生处将具体信息提供给经办银行。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五)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六)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经办银行应及时将欠款学生欠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学生处,学校协助催收。

八、违约学生公布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具体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各高校管理部门,并由经办银行汇总后报管理中心。贷款管理中心要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九、未尽事宜待市教委公布我校具体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洽谈后再进行补充。

十、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照与合作银行已签订的协议条款、合同执行。

十一、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变动,以国家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3、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缓交办法

为了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市政府以及市教委相关规定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缓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费减免、缓交对象为我校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二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其余应交纳的部分须在办理减免手续的同时自行缴清。

第三条学费减免工作一年只申办一次,当年批准的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条减免学费只限于减免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用于学生个人部分的(如: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及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缓交学费的原则不得超过每年度第一学期期末。

第二章  减免、缓交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烈士直系子女者减免一半学费。

第七条无生活来源,无人监护的孤儿减免一半学费。在每年9月30日之前持民政部门出据的证明其孤儿身份的证明信、户口本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文件精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在我校就读的子女减免一半学费。每年的9月30日前,应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低保本)”、支取低保费用的存折(如使用信用卡,则须从银行打印当年的低保费支取记录)、所在区县民政局开据的当月低保减免学费证明信、户口本、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因学生家庭暂时原因,不能一次性交齐全部学费者,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学费的缓交。原则上,每学年学费缓交部分不超过该年学费的1/2,其缓交期不超过每年度第一学期期末。

第三章  减免、缓交审批程序

第十条减免审批程序

(一)首先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各类证明各二级学院审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班级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二级学院公示后,学生填写《天津新wnsr2022手机减免申请审批表》/《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免审批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申请资料相关复印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并将审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五)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十一条缓交审批程序

(一)首先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交学费的书面申请。(各类证明各二级学院审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班级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二级学院公示后,学生填写《天津新wnsr2022手机缓交申请审批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申请资料相关复印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报学校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执行相应措施。

第四章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上一学年学习课程中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第十三条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第十四条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第十五条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同学反映强烈的。

第十六条经常迟到、早退、逃课或不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第十七条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者。

第五章  减免、缓交学费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第二十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学院要定期了解减免、缓交学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差的要加强教育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处等有关部门。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学费需缓交的,执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天津市教委〔2018〕35号文件内容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部、财务处、人力资源处、教务处、二级学院、后勤处、安全处、团委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

第六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调研、分析、了解在校生的经济状况;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拓宽资助渠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予以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七条每学年初,在全院范围内(含驻校合作单位)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活动,其中校内用人部门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报人力资源处,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并确定具体岗位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驻校合作单位用工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报学生处和后勤处,经学生处和后勤处审核并确定具体岗位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各部门(含驻校合作单位)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严格执行其岗位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安排助学活动和岗位。鼓励驻校合作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承担“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责任,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助学岗位。

第八条与我校存在校企合作协议的校外用人单位,可以招聘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并出示单位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才可招聘。

第九条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学校已注册的全日制贫困家庭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本学年在贫困生库中的学生。

第十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需填写《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对于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二级学院审核。

二、所属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登记表等予以审核登记后,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

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汇总。

四、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复核后依据校内和校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负责进行统一安排,并在各二级学院公告栏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为更好地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同时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并跟踪上岗学生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分析、务实且规范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勤工助学部门和单位录用后,应与学校助学部门和单位签订上岗协议。并填写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准的用工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定期核实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及生活。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助学表现督促勤工助学学生,于每月末或工作结束后,如实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表》交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安排勤工助学,要对学生安全负责,不安排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在学习期间从事勤工俭学的学生,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安排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每小时支付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劳动报酬,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具体标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遵守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在一学年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所在二级学院,作为下一勤工助学聘期申请依据。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监督勤工助学学生与助学单位之间签订上岗协议,并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五章  经费与报酬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校内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依据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学生助学部门的岗位和职责以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影响其正常上课。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时间费用以小时计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一条驻校合作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助学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实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违规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违反社会公德而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此前发布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5、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委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组员的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学院奖励办法的修订、评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审核批复和仲裁的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学院书记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任课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学生奖励的初评、推荐及二级学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评优评先奖励项目设置

一、学校优秀学生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四、学校先进集体

第六条奖学金奖励项目设置

一、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优评先奖励的评定细则

第七条评定条件、比例和奖励

一、学校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不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上积极向上,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2.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热爱专业学习,敏于求知、勤于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养,掌握事物发展规律,心无旁骛求知问学,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茅,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3.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自觉提高自身审美和人文素养,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4.严于律己、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恪守公德、为人友善、乐于助人、积极向上。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优秀学生”占各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品(500元标准)。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与“优秀学生”条件类同,还应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热心社会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坚韧不拔、甘于吃苦、勇于担当,积极组织、带头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真正做到严于律己、知行合一、刚健有为、自强不息。其学习成绩一般要求良好以上。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选一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品(100元标准)。

三、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校期间平均成绩80分以上,至少一次被评为院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各类标兵等荣誉称号;

2. 专业技能突出,市级技能比赛荣获一等奖的或国家级技能比赛中荣获一、二等奖的;

3.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政府奖学金的;

4. 在校期间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局级以上“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称号的;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学校“优秀毕业生”占注册毕业生的2%。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品(300元标准)。

(三)技术能手评选办法

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参赛获奖学生名单,经各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复审后综合评议,确定其参评资格。

四、学校先进班集体

(一)评比条件和标准

1.有良好的风气。集体中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学习成绩良好。

2.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地开展集体活动,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战斗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3.有特色突出的集体活动。集体中开展的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显著。

4. 宿舍卫生达标率达到85%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学校“先进班级”数占院班级总数的10%。由学院颁发奖状,并奖励班级300元活动经费。

第八条奖励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组织以班为单位,根据相应条件民主评选。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依据相应条件予以审核,进行初评。

四、各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五、各学院将初评结果及学生材料上报学生处。

六、学生处予以汇总、复核,无误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

七、学生处最终进行公示。

八、学院发布表彰决定,进行奖金发放工作。

九、此项工作无特殊情况应于每年9-10月份进行,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第九条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上交学生个人申请表,银行卡信息统计表,评审报告,公示名单。

第十条表彰:

一、对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汇编成荣誉册,由学校存档。

二、学院对获各类奖励的学生召开颁奖表彰大会。

三、本学年度内,学生获得多项院级奖励,奖学金与奖品累加计算;如同时获得市级、国家级奖励,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最高额度的奖励金,其余奖项只享受荣誉。

第五章  奖学金奖励的评定

第十一条各奖项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各奖项的评定: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对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者。

三、住宿学生无视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有违纪行为者。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

五、学生缺乏诚信意识不履行诚信义务者。

六、在该学年内必修课及选修课的期末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者。

七、未完成该学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休学者,或者完成该学年学习任务,在奖学金评定前休学者。

第十二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一、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学习态度端正,日常上课及学院组织应参与的专业类讲座没有旷课、缺席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应相应达到以下标准:

学习成绩以学籍部门提供的成绩为依据,同一学科需两个学期修完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学科成绩。

一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公寓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所在宿舍文明卫生评比全年达标。

(四)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优。

二、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为在单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为大家所认同的同学予以鼓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思想品德、理想信念、诚实守信、厉行节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典范,其行为深受广大师生推崇者。

(二)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单科成绩十分突出者;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得奖项;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有分量的论文者。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心理素质良好,在校级以上运动会、文艺演出中获得优异成绩者,集体项目中获得奖项的重要成员。

三、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0%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四)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四、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和藏族的少数民族学生,且在学习上有显著进步学生进行奖励;

(二)学习态度端正,日常上课及学院组织应参与的专业类讲座没有旷课、缺席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无挂科;

(三)学习进步奖的评选,以学生所有科目成绩的平均分排名为依据,凡在评选学期学习成绩排名比上一个学期提前(10-30%)的学生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和比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七)学习成绩要求

1.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八)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析)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评审时间

学校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与上报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向学生处报送名单(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评审报告一并报送);

(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民主评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结果;

(四)将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五)将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和比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记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或“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0%,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好逸恶劳表现。

三、评审时间

学校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证明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向学生处报送名单(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评审报告一并报送);

(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评审

(四)将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五)将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和比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评审时间

学校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与上报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向学生处报送名单(报送候选名单时连同评审报告一并报送);

(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我校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进行民主评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结果;

(四)将评审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五)将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其他说明

一、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之一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它两项奖学金。

二、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政府奖学金之一的学生,欠缴个人学费的,应先交纳学费;已经获得贷款的,用于提前偿还助学贷款。


6、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助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以当年国家文件为准):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9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

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700元。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或“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表现良好。

第五条评审时间

学校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学生处按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助学金评审文件制定本校评审工作方案,并向学生公布。

二、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证明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向学生处报送名单和评审报告。

四、学生处进行复核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生处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助学金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分十个月发放完毕。为有效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国家助学金通过学校垫资形式,分10个月通过学生银行卡向学生发放。

2、由于出国、疾病、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前退学的学生,不再享受已评国家助学金;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后退学的学生,自批准退学之月起停发该生助学金。

第八条其他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其中一项。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处,并以国家政策为执行标准。


7、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实施方案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

第二条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认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金额

第三条凡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天津市户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力全额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四条减免学费标准为应缴学费的50%。

第五条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减免程序

(一)贫困认定。家庭享受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本院学生,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应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补贴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是当年的)、户口本的复印件,在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二)本人申请。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二级学院审核。班委会组织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对申请减免学费学生的低保证等证件的真实性、学生的评议意见、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初审;书记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免审批表》。

(四)学生处审查。学生处审查减免资格条件,确定减免名单。

(五)学院审批。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六)全院公示。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确保学费减免

(七)学校财务处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消极落后。

(二)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同学反映强烈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逃课或不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者。

第八条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若已缴纳全部学费者,学校安排将减免部分退还学生;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二级学院要定期了解减免、缓交学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差的要加强教育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处等有关部门。

(八)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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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做到精准资助。根据 《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是由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三)家庭出现突然重大变故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其他未列举不宜补助的。

第六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学校鼓励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本人向辅导员提交临时困难补助书面申请,填写《天津新wnsr2022手机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属意见;

(三)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四)学生处审批、备案;

(五)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划拨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审批管理。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500元,分为 5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四个标准。

(三)受助学生必须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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