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人力资源处对其补发工资薪酬时,财务处依据税法按照工资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我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学校仍聘用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由职能部门为其计算劳务报酬,财务处依据税法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同一人员在同一纳税期内,在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报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的规定,如该退休人员同一月份同时发生工资薪酬和劳务报酬,工资薪酬计税优先,劳务报酬计税延至次月,与次月劳务报酬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由此有可能产生的计税差额,可通过次年汇算清缴退/补税完成,不影响个人最终收入。
特此说明
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