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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39:50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包含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部、财务部、纪委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学院奖励办法的修订、评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审核批复和仲裁的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以下简称“党委学工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学院书记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任课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并开展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二级学院学生奖励的初评、推荐及二级学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 奖励项目设置

(一)荣誉称号:

1. 学校优秀学生;

2.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毕业生(含技术能手);

4. 学校先进集体。

(二)校级奖学金:

1. 校级一等奖学金;

2. 校级二等奖学金;

3. 校级三等奖学金;

4. 自律进步奖学金。

第四章  荣誉称号奖励评选要求、比例

第六条 评定条件、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学校优秀学生

(一)评选条件

1. 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暨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不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上积极向上,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2.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热爱专业学习,敏于求知、勤于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综合素养,掌握事物发展规律,心无旁骛求知问学。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综合测评在班级名列前茅,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3. 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自觉提高自身审美和人文素养,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4. 严于律己、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品行优良、恪守公德、为人友善、乐于助人、积极向上。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办法

“优秀学生”占各二级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品(500元标准)。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与“优秀学生”条件类同,还应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热心社会工作,愿意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坚韧不拔、甘于吃苦、勇于担当,积极组织、带头参与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做出较大贡献,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真正做到严于律己、知行合一、刚健有为、自强不息。其学习成绩一般要求良好以上。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选一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品(100元标准)。

三、优秀毕业生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校期间平均成绩80分以上,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各类标兵等荣誉称号;

2. 专业技能突出,市级技能比赛荣获一等奖或国家级技能比赛中荣获一、二等奖的优秀学生;

3.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政府奖学金的优秀学生;

4. 在校期间获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局级以上“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称号的优秀学生;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办法

学校“优秀毕业生”占注册毕业生的2%。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奖品(300元标准)。

(三)技术能手评选办法

按照学校教务部提供的参赛获奖学生名单,经各二级学院初审,党委学工部复审后综合评议,确定其参评资格。

四、学校先进班集体

(一)评比条件和标准

1. 有良好的风气。集体中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学习成绩良好。

2. 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地开展集体活动,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战斗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3. 有特色突出的集体活动。集体中开展的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显著。

4. 宿舍卫生达标率达到85%。

(二)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学校“先进班级”数占学院班级总数(大二、大三年级)的10%。由学校颁发奖状。

第五章  校级奖学金奖励评定要求、比例

第七条  各项校级奖学金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各奖项的评定: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对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者。

(三)住宿学生无视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有违纪行为者。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

(五)学生缺乏诚信意识不履行诚信义务者。

(六)在该学年内必修课及选修课的期末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者。

(七)未完成该学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休、退、转学、保留学籍者,或者完成该学年学习任务,在奖学金评定前休、退、转学、保留学籍者。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评定

一、校级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学习态度端正,日常上课及学院组织应参与的专业类讲座没有旷课、缺席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学习成绩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为依据,同一学科需两个学期修完的,以平均分计算为该学科成绩。

一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公寓住宿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所在宿舍文明卫生评比全年达标。

(四)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为优。

二、自律进步奖学金评定条件

为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取得明显进步的同学予以鼓励。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加自律进步奖学金的评定。

(一)思想品德高尚、理想信念坚定、以所学知识服务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评选学年第二学期全部课程平均分排名比第一学期全部课程平均分排名进步最突出者。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心理素质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服务荣誉称号、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或集体项目中获得奖项的重要成员优先。

三、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0%评定。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四)自律进步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四、少数民族学生进步奖学金评定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对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撒拉族和藏族的少数民族学生,且在学习上有显著进步的学生进行奖励;

(二)学习态度端正,日常上课及学院组织应参与的专业类讲座没有旷课、缺席行为,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无挂科;

(三)学习进步奖的评选,以学生所有科目成绩的平均分排名为依据,凡在评选学期学习成绩排名比上一个学期提前(10-30%)的学生进行奖励。

(四)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九条  奖励评定时间与程序:

(一)奖励评定时间:每学年开学后两个月内进行评比,评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奖励评定程序:

1. 学校通过二级学院向学生发布奖励评选通知;

2. 采取学生申请和民主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根据不同申报奖励项目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3. 二级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依据相应条件予以审核,进行初评,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二级学院将初评结果及学生个人申请表、银行卡信息统计表、评审报告以及公示名单等评审材料上报党委学工部;

4. 党委学工部对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由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结果;

5. 将评审结果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 学校发布表彰决定,进行荣誉证书和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表彰:

(一)对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汇编成荣誉册,由学校存档。

(二)学校对获各类奖励的学生召开颁奖表彰大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市级先进集体和市级优秀学生等候选人,要在校级相应奖励获得者中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本学年度内,学生获得多项校级奖励,奖学金与奖品累加计算;若同时获得市级、国家级奖励,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最高额度的奖励金,其余奖项只享受荣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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