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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41:24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以及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市教委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7]3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津财教〔2017〕60号)、《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号)以及《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凡已在我校注册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实事求、客观公平工作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学生自愿申请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调整、管理监督工作原则。既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适时动态调整,优化资助资源配置,又要不断强化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我校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不包含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四级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部、财务部、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二)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以下简称“党委学工部”)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资助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各年级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的具体组织、认定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成员人数一般不少8人,应具有广泛代表性,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回避。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或事实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边缘易致贫户;

(八)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九)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分县的贫困家庭学生;

(十)家庭收入少、负担重、多子女在学等原因造成无法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的学生;

(十一)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

1.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需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佐证材料,小组成员在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表现评议,填写《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参照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经济情况指标测评。将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 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审核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认定工作组完成审核确认工作之后,按要求汇总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并上报党委学工部复核。

3. 党委学工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进行复核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党委学工部按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结果公示

1.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并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2.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的评议结果应在学院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学生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工部提请复议,党委学工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和审批通过后,各二级学院将学生的申请资料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一生一档,并安排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认定办法及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如下: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X)=家庭经济测评分值(M)+学生综合表现测评分值(N)。

(一)学生个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问卷

学校通过问卷的方式将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程度,对每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适当的分值,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班级(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

1. 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并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及生活消费等进行量化测评(详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值进行赋分,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M),所占比重为总评分的70%。同时,采取小组成员根据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勤劳俭朴、在校表现等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详见《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得出学生综合表现测评分值(N1),最高分 100 分,所占比重为总评分的20%。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对二级学院分数N2进行赋分,最高分 100 分,所占比重为总评分的10%。即学生综合表现测评分值(N)=N1(学生综合表现测评分)×20%+N2(二级学院评分)×10%。

2. 根据学生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和班级(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结果,最终得出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X)=家庭经济测评分值(M)×70%+学生综合表现测评分值(N)×30%。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X)由高到低排序,确定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依次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3. 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着重考虑把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三)学院综合审查、公示复议

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再次进行摸底调研,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度,对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X)进行综合审查,当学校通过深入工作,及时发现了困难但未参评、不困难却评上的学生时,应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查后的评议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党委学工部复核、管理、建档

党委学学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进行复核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联合各二级学院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工作。同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二)困难:包括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学生、最低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父母年迈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

(三)一般困难:包括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只能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如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向辅导员反映,报学院审核,报党委学工部备案,视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党委学工部与各学院应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

(二)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三)有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的校外租房除外)等不良习气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或当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求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休学,取消其认定年度的所有资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评选各级各类资助性奖助学金以及开展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在宣传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八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学工部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应加强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现象,坚决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制定细则,明确责任;各学院要明确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天津新wnsr2022手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

(三)《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示情况及收到的反馈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连同学院内资助工作相关材料保存在各学院,党委学工部定期检查档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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