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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43:37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2〕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天津市按比例负担,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或“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如实行综合素质考评)在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0%,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六)我校已注册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读学生(符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不包含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七)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好逸恶劳表现。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根据天津市教委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与上报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校通过二级学院向全校学生发布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至所在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报送候选人名单(报送候选人名单时连同评审报告一并报送);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进行民主评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结果;

(五)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及《评审情况的报告》等资料,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顶学费等,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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