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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44:26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教〔2007〕38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1〕3号)以及《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分为:(如政策变化,以当年国家文件为准)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900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

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或“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表现良好。

第五条 要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落实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确保其顺利就学。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根据天津市教委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与上报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天津市教委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文件要求,制定本校评审工作方案,并通过二级学院向学生发布通知;

(二)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至所在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困难程度的评审,并按照困难程度排名确定资助档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报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和评审报告等材料。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后,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结果;

(五)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汇总表》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全年按十个月的标准发放,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9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33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月发放270元。具体发放标准以当年国家文件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追回国家助学金;

(一)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情况者,自批准当月起停发该生助学金。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前退学的学生,不再享受已评国家助学金;

(二)受到校内违纪处分者,自下达处分的当月起停发;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自判决生效日起停发;

(四)生活消费不节俭,购买、使用高档奢侈品、娱乐消费品(如汽车、高档手机等),调整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自当月起停发;

(五)提供虚假贫困信息,骗取学校经济资助的,调整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停发并追回已享受的资助金额,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六)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的行为。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跟踪管理与资助育人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当其发生第九条相关情形时,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发放金额,并第一时间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每月10日为国家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对国家助学金管理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其中的一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并以国家政策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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