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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45:23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以及《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2〕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我校已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读学生,不包含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七)学习成绩要求

1.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可以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2.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本专业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八)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标准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根据天津市教委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与上报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校通过二级学院向全校学生发出评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至所在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报送候选人名单(报送候选人名单时连同评审报告一并报送);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对所有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我校国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名额进行民主评选;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结果;

(五)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将相关材料上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天津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发放以及育人工作,确保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财务部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要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顶学费等,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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