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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49:32 点击数量: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05]00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被学校录取的在校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三)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及时纠正报所属学院领导公示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在收到各学院报来的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后公示。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将公示结果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学院,各学院通知本学院申请人。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收到经办银行的批注借款学生名册后,通知各学院并共同组织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七)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审批签字后,将其发给借款学生,待经办银行划拨款项。

四、国家贷款的额度及发放

(一)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二)具体经办银行应按协议规定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在合作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指定账户的办法;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的办法。市教委对未进入使用年限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学校负责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闱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起自付利息。

(四)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六、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属学院及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属学院部应及时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同时一次性将学生预付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退还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落实已发放贷款的归还。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在具体经办银行书面同意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七、贷款本金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二级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必须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提供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将具体信息提供给经办银行。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五)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六)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经办银行应及时将欠款学生欠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校协助催收。

八、违约学生公布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具体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各高校管理部门,并由经办银行汇总后报管理中心。贷款管理中心要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九、未尽事宜待市教委公布我校具体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洽谈后再进行补充。

十、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照与合作银行已签订的协议条款、合同执行。

十一、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变动,以国家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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