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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50:12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天津市教委〔2018〕35号文件内容规定,结合我校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包括休学、转学、退学和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二级学院、后勤服务部、党委保卫工作部、团委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调研、分析、了解在校生的经济状况;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拓宽资助渠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予以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七条  每学年初,在全校范围内(含驻校合作单位)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活动,其中校内用人部门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报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确定具体岗位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驻校合作单位用工需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后勤服务部,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后勤服务部审核并确定具体岗位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各部门(含驻校合作单位)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严格执行其岗位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安排助学活动和岗位。鼓励驻校合作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承担“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责任,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助学岗位。

第八条  与我校存在校企合作协议的校外用人单位,可以招聘勤工助学岗位,需填写《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并出示单位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才可招聘。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学校已认定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本学年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需填写《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二级学院审核。

(二)所属学院对学生的申请登记表等予以审核登记后,报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

(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汇总。

(四)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复核后依据校内和校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负责进行统一安排,并在各学院公告栏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同时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并跟踪上岗学生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分析、务实且规范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勤工助学部门和单位录用后,应与学校助学部门和单位签订上岗协议。并填写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准的用工部门和单位,要进行定期核实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及生活。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助学表现督促勤工助学学生,于每月末或工作结束后,如实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表》交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要对学生安全负责,不安排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岗位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在学习期间从事勤工俭学的学生,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安排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每小时支付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劳动报酬,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具体标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遵守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在一学年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所在二级学院,作为勤工助学下一聘期申请依据。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监督勤工助学学生与助学单位之间签订上岗协议,并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五章  经费与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依据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学生助学部门的岗位和职责以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影响其正常上课。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时间费用以小时计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二十一条  驻校合作单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助学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实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内违规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违反社会公德而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此前发布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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