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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实施方案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50:53 点击数量: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减收学费的50%。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认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金额

第三条  凡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天津市户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无力全额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第四条  减免学费标准为应缴学费的50%。

第五条  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减免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家庭享受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本校学生,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应持“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补贴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当年近六个月的领取记录)、户口本的复印件,在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二)本人申请。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同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二级学院审核。班委会组织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对申请减免学费学生的低保证等证件的真实性、学生的评议意见、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初审;二级学院书记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审核意见;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免审批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查减免资格条件,确定减免名单。

(五)学校审批。分管学生管理工作院领导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全校公示。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确保学费减免。

(七)学校财务部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消极落后。

(二)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及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同学反映强烈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逃课或不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者。

第八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及时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若已缴纳全部学费者,学校安排将减免部分退还给学生。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四)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二级学院要定期了解减免学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差的要加强教育并及时反馈给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有关部门。

(八)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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