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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wnsr2022手机学生学费减免、缓交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人: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8 20:51:31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市政府以及市教委相关规定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缓交对象为由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包括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缓交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烈士直系子女者可减免学费的50%,需提交父亲或母亲的《烈士证明书》

第四条  无生活来源,无人监护的孤儿可减免学费的50%。需提交民政部门出据的证明其孤儿身份的证明信、户口本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文件精神,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在我校就读的子女减免学费的50%。需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检验)、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或低保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检验)、低保金当年近六个月领取记录、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的当月低保减免学费证明信等材料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六条  因学生家庭暂时原因,不能一次性交齐全部学费者,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学费的缓交。原则上,每学年学费缓交部分不超过该年学费的50%,其缓缴期不超过每年度第一学期期末。


第三章  学费减免、缓交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费减免审批程序

(一)首先需由学生本人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各类证明由二级学院审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班级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二级学院公示后,学生填写《天津新wnsr2022手机减免申请审批表》/《天津低保家庭成员学费减免审批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申请资料相关复印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并将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即可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五)学校财务部按学校确认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划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或冲抵当年学费。

第八条 学费缓交审批程序

(一)首先需由学生本人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交学费的书面申请。(各类证明由二级学院审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班级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二级学院公示后,学生填写《天津新wnsr2022手机缓交申请审批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申请资料相关复印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报学校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并执行相应措施。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九条  享受学费减免、缓交的学生,其余应交纳的部分须在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的同时自行缴清。

第十条 学费减免、缓交工作一年只申办一次。学费减免和缓交学费不能同时申请,当年批准的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减免、缓交学费只限于减免、缓交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用于学生个人部分的(如: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及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缓交学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年度第一学期期末。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或缓交。

(一)上一学年学习课程中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二)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三)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同学反映强烈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逃课或不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六)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不宜减免者。

第五章  减免、缓交学费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在审批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缓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五条  享受学费减免、缓交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或缓交。

第十六条  享受学费减免、缓交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或缓交的学费。

第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缓交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享受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或缓交的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缓交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定期了解减免、缓交学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差的要加强教育并及时反馈给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学费需缓交的,执行《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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